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不断加强学校对学生就业工作的管理和服务,规范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等有关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学院就业指导坚持“市场导向、学校推荐、自主择业、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机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优生优荐的工作原则。
第三条采取措施,鼓励和引导毕业生响应国家号召,到基层、边远地区、经济欠发达地区和其他急需人才的地方就业。
第四条学院就业指导处归口管理全院学生就业指导工作,各系(部)负责本部门的学生就业工作,重大问题由院学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决定。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五条 院学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一)贯彻国家的就业方针、政策,根据国家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等相关部门的文件精神,推进就业工作“全程化、全员化、信息化、专业化”建设,保证就业工作“机构到位、人员到位、经费到位”。
(二)组织研究并指导实施学院学生就业制度改革。
(三)组织制定学院学生就业工作总体规划。
(四)统筹、协调学院相关部门参与、支持、配合学生就业工作。
(五)负责联合办学、校企合作、顶岗实习、学生就业等协议合同及劳动纠纷的调解。
(六)检查监督学院学生就业工作的开展情况。
第六条 就业指导处的工作职责
(一)贯彻国家的就业方针、政策,根据教育部、省教育厅等有关部门的文件精神,制定全院毕业生就业工作方案,部署及总结全院毕业生就业工作,安排全院毕业生就业工作日程。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学生就业指导规划和计划,组织就业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开展学生就业、创业指导与咨询。
(三)负责《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办理、审核、签订、登记和管理工作。
(四)负责毕业生生源信息汇总、统计、审核、上报和《报到证》办理工作;负责毕业生档案管理工作。
(五)负责组织、协调毕业生派遣和离校手续办理等工作;负责年度毕业生就业状况反馈和就业率统计及毕业生就业遗留问题(改派等)的处理。
(六)开展用人需求市场调查,了解社会需求状况,收集和发布用人需求信息;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建立毕业生就业基地。
(七)积极收集、整理并及时向全院发布需求信息;组织校园招聘活动并统一管理各系部组织的各种招聘活动。
(八)实施就业管理,主持就业签约,编制就业方案。
(九)组织开展用人单位岗位需求调查和毕业生跟踪调查,总结交流学生就业工作经验,开展就业工作理论研究,指导实施全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
(十)不断完善学院就业网站,努力实现信息共享、网上指导、网上招聘,推进网络“双选”。
(十一)负责“校企合作委员会”的日常联络、宣传、组织等工作。
(十二)组织对系部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和评估。
(十三)完成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领导布置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七条 各系(部)就业工作的若干规定
(一)各系(部)要高度重视毕业生就业工作,要认真制定本系(部)毕业生就业工作计划,指定专人负责学生就业工作,保持系(部)就业工作队伍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二)组织本系(部)就业工作人员有计划地参加各类进修、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就业指导水平。广泛利用社会资源,积极开展就业指导工作,并充分调动本系(部)教师参与学生就业工作。
(三)对本系(部)毕业生进行就业教育、创业教育和诚信教育,引导毕业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择业观和价值观。鼓励和引导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灵活就业、自主创业。开展就业指导讲座、咨询、模拟“双选”训练、择业心得交流会等活动,提高毕业生就业竞争力。
(四)负责本系(部)毕业生生源信息汇总、毕业资格审查、电子数据资料上报及毕业生就业统计工作。系(部)学生就业率将作为系(部)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五)组织填写和审核本系(部)毕业生就业推荐材料,做好毕业生鉴定、毕业生政审、就业协议书的初审和登记工作。
(六)开展本系(部)专业的市场调查,及时收集、反馈、传递毕业生就业信息。
(七)举办系(部)毕业生双选会,组织本系(部)毕业生参加学院及各类人才市场的招聘会和网上双选活动,促进毕业生充分就业、满意就业。
(八)建立和完善本系(部)就业工作网络,积极引导毕业生参加网络双选活动。
(九)建立本系(部)毕业生就业、实习基地,多方位开拓就业市场。
(十)组织开展本系(部)毕业生的就业跟踪调查,为学校招生、教学改革、专业结构调整提供参考依据。
(十一)组织开展就业工作研究,做好就业工作总结。
(十二)完成学院就业工作主管部门和学院领导布置的就业工作。
第八条 相关部门工作职责
(一)学生处负责毕业生的思想教育、个人鉴定、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和相关材料的审核工作,负责毕业生户口的管理、迁移工作。
(二)教务处负责就业指导课程的安排、毕业生资格的审核及相关证件的办理。
(三)保卫处负责校园大型双选会的安保工作。
第三章 就业指导与管理
第九条 就业指导
(一)学生就业指导是学校人才培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关键环节,要贯穿学校教育的全过程。
(二)要理论联系实际,要结合学院、系(部)和专业特点,注意针对性和时效性,采取授课、座谈、报告会、咨询和模拟训练等多种形式进行。
(三)要加大就业政策的宣传,加强择业技巧的指导,帮助学生做好职业规划,为学生就业做好准备。
(四)指导毕业生根据社会需求和自身特点,合理定位。引导毕业生到基层、到国家需要的地方就业。鼓励和支持毕业生采取多种方式自谋职业、自主创业。
第十条 就业信息收集发布
(一)学院、系(部)通过各种渠道,采取多种措施,广泛收集需求信息,并及时、准确、全面地向毕业生公布。
(二)学院、系(部)加强对所收集的需求信息的鉴别,以保护毕业生利益。同时系(部)要对收集的需求信息进行统计、分析,汇总报学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为学院进行就业总结、教学改革、专业结构调整等提供参考依据。
第十一条 供需见面及双向选择
(一)供需见面及双向选择活动是毕业生落实就业单位的重要方式,要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二)毕业生就业推荐表每人一份,系(部)和毕业生要如实填写《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和其它推荐材料,要全面、客观、准确地反应毕业生的情况。各相关部门要认真把关。学习成绩应由各系(部)获教务部门审核盖章方为有效。
(三)每位毕业生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协议书经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毕业生、用人单位应严格履行协议所规定的内容,若有一方提出变更协议,须征得另一方同意,如有违约,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四)贯彻“优生优荐”原则,优先向用人单位推荐优秀毕业生。
第十二条 就业协议签订、毕业鉴定和档案、户口寄送
(一)办公室负责校企合作、联合办学、学生就业等协议合同的审核盖章;负责外聘单位来校招聘学生人员的接站工作。
(二)毕业鉴定内容主要包括毕业生在校期间德、智、体等各方面的基本情况,由各系(部)负责,并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认真核对无误后归档。
(三)毕业生档案等材料由系(部)按有关规定或协议书的要求及时寄送,档案清单和交寄手续要永久保存,要完善档案材料的交接手续。
(四)学生处根据毕业生就业协议、报到证及时做好户口迁移手续。
第四章 毕业生
第十三条 毕业生主要职责
(一)认真学习毕业生就业工作政策和规定,适应形势,转变观念,理性择业。
(二)认真填写《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如实向用人单位反映自己的情况,了解用人单位使用意图并标明自己的就业意愿,自觉维护学院声誉,做到诚信就业、文明就业。
(三)积极参加学院、系(部)开展的就业教育和指导,通过各种途径提高自身综合素质,提高择业技巧和就业能力。
(四)通过校内外各种渠道主动获取就业信息,积极参加学院、系(部)和社会组织的各类人才招聘会。
(五)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后,按要求签订就业协议书并认真履行协议。若无法履行的,要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若违约要承担相关的违约责任。
(六)遵守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文明离校。
第五章 就业派遣与就业调整
第十四条 学院按照国家下达的就业计划派遣毕业生,统一使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以下简称《报到证》),《报到证》由省就业主管部门审核签发。
第十五条 《报到证》签发后,由各系、部统一到学院就业指导处领取并及时通知毕业生到系、部签领。
第十六条 在派遣过程中出现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改派的,按下列原则办理:
(一)河北省内签约市属单位的毕业生,到单位所在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主管部门审批并办理改派手续;
(二)中直、省直、跨部委、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调整用人单位的,经系、部审核后,报学院就业指导处。学院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统一报省就业调配部门审批并下达调整计划;
(三)毕业生调整改派在7月-12月之间到就业指导处申请办理,逾期不再办理有关调整改派手续。
第十七条 已派遣的毕业生因个人非特殊原因要求用人单位退回的,学校不予受理。
可以改派的毕业生必须具备下列原因之一:
(一)国家和省重点项目、新扩建项目及重点行业部门急需的;
(二)因身体或家庭等其他特殊情况,不适宜在原单位工作的;
(三)专业明显不适应,在本市或本系统内难以相近专业安排使用,而其他市又急需的;
(四)符合人才合理流向的;
(五)专科学历要求出省就业的;
(六)因校方造成错派的。
第十八条 符合改派条件毕业生申请改派时必须携带以下材料:
(一)要求改派的申请及学院的意见;
(二)填写完整、符合规范的河北省大中专毕业生改派申请表;
(三)个人的档案材料;
(四)就业协议书、报到证、户口迁移证。
第六章 监督与奖惩
第十九条 学院各级负责学生就业工作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自觉遵守毕业生就业工作纪律,坚持原则,秉公办事,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一)学院根据有关规定,每年对系(部)的就业工作进行评估,对在就业工作中表现突出的系(部)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对于在学生就业跟踪调查工作中成绩突出的辅导员、班主任,在期末工作考核中给予一定的加分奖励。
(三)对于教职工个人为毕业生就业工作做出突出贡献者(如提供就业单位,推荐安置就业成功),学院给予考核加分奖励与表彰。
(四)对于不按规定和要求完成工作任务,造成损失和重大影响,或在毕业生就业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在考核中减分)乃至于行政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归安徽电子信息工业学院就业指导处。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1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