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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到证问题
  • 09-26 15:3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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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叫报到证 

报到证以前也称为“派遣证”,其全称为《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由国家教育部授权地方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审核签发(特殊情况可由国家教育部直接签发)。报到证是毕业生就业派遣的书面依据,是毕业生人事关系正式从学校转移到就业单位的证明。 
   二、报到证的作用 
  1.是到接收单位报到的凭证,毕业生就业后的工龄由报到之日开始计算; 
  2.证明持证的毕业生是纳入国家统一招生计划的学生; 
  3.接收单位凭报到证予以办理毕业生的接收手续和户口关系; 
  4.是毕业生在工作单位转正和干部身份的证明。 
   报到证目前仍在中国人事管理体制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因此,毕业生们应注意保管好自己的报到证,不要丢失。报到证原则上不补办,应届毕业生如不慎遗失报到证,须及时向学校报告遗失过程,先由本人提出申请,再由毕业生所在院系负责人签署意见后,由学校报请省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核准后予以办理新证。 
   报到证只能一人一份,由其他部门印制或签发的报到证无效。不论什么原因,凡自行涂改、撕毁的报到证一律作废。 
   三、报到证的形式 
    一份报到证由正副两联组成:正联(本专科生为蓝色,研究生为粉红色)由学校发放给学生个人,副联(白色,也叫通知书)连同档案由学校寄至报到证开具的用人单位或省市地县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如人事局或教育局)。 
   四、报到证的有限期和毕业生的报到期限 
   毕业生报到的期限原则上为一个月,即7月1日至7月31日。毕业生领取报到证以后,应尽快到工作单位或人事局报到,没有特殊原因或延期报到的,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毕业生本人承担。 
      五、领取报到证的时间 
   报到证的领取时间安排在学校毕业典礼后办理离校手续时,一般安排在6月底7月初。 
   六、派遣说明 
   1.回生源地就业 
    毕业生只要与生源地具体用人单位签订了就业协议,就可列入就业方案,派遣回生源地。报到证上开具的接收部门为生源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备注栏注明具体的用人单位名称。 
   2.非生源地就业 
   单位所在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同意接收,且该单位能够帮助毕业生解决户口、人事关系,派遣该生时可直接派遣到单位所在地。报到证上的接收部门为就业单位所在地的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备注栏注明具体的用人单位名称。 
   3.外省就业 
   到外省就业的毕业生,派遣至该地省一级的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有具体工作单位的,在报到证的备注栏中注明。 
      5.灵活就业 
   灵活就业指的是非全日制、临时性、劳务派遣、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的就业。灵活就业的毕业生如未申请暂缓就业,将被派遣回生源地,接收部门为生源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 
    6.未落实就业单位 
    未落实就业单位且没有成功申请暂缓就业的毕业生,将派遣回生源地,接收部门为生源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 
    7.其他情况 
   (1)办理了暂缓就业的毕业生:不签发报到证。暂缓期间,档案集中在省高校就业指导中心免费托管,户口和党团关系保留在原毕业院校。 
   (2)升学深造的毕业生:升学深造要以获得录取通知书为依据。     (3)结业生:结业生一般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是不能正常毕业,但仍想继续修完学业取得毕业证,这种情况可视为延长学制处理。第二种是由于个人原因而不能继续攻读学业,这种情况可直接把该生的关系转回生源地。 
   结业生如果找到就业单位且单位确实需要就业报到证为其办理相关手续的,凭单位证明可签发报到证,但必须要在报到证上注明“结业生”字样;在规定时间内无接收单位的,由学校将其档案、户粮关系转至家庭所在地(家居农村的保留非农业户口),自谋职业。 
    七、调整改派 
    (一)办理调整改派的原则: 
     1、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用人单位之间调整的,由地方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审批并办理改派手续; 
     2、跨部委、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调整的,由学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统一报国家教育部审批并下达调整计划,学校所在地方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按照调整办理改派手续。 
    3、调整改派工作时间。毕业生调整改派须在一年内办理,逾期不再办理有关调整改派手续。应届毕业生的调整改派从当年的7月至次年的6月,每个月的最后一周,改派人提交有关改派资料(原派遣单位的退函、新录用单位的接收函、原报到证、学校的同意意见),由学校统一到人事厅办理毕业生调整改派手续。   4、对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的毕业生,原则上不作调整。 
    5、在人才市场办理空挂档案的,不作调整改派。 
    6、根据国家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学校报送地方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批准,不再负责其就业。在其向学校交纳全部培养费和奖(助)学金后,由学校将其户粮关系和档案转至家庭所在地,按社会待业人员处理:①不顾国家需要,坚持个人无理需求,经多方教育仍拒绝改正的;②自派遣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不去就业单位报到的;③报到后,拒不服从安排或无理要求用人单位退回的;④其他违反毕业生就业规定的。 
  (二)允许调整改派的条件: 
   1、因用人单位发生重大变化(如撤并、破产、倒闭等)无接收能力的。 
   2、因毕业生达不到用人单位(或人事局)的硬件要求,如不能按期毕业、不能取得学位证、毕业生本人身体有病等。 
   3、确属专业不对口的,学用不一致的。 
   4、要求到基层单位或老、少、边、穷地区工作的。 
   5、要求到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重大科研项目及国家重点加强部门工作的。